2021年7月10日,“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新进展”学术研讨会暨首届鄂湘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年会在武汉市金谷国际酒店顺利召开。会议由鄂、湘两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武汉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来自湖南师范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湘潭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师范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江汉大学、湖南省科技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120余位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参加了会议。
我院周勇飞博士作为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全程组织参与首届联合年会的筹备工作,并在“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新发展”环境围绕《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作了主题报告。周勇飞博士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论争分别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三个层面就该条款应仅限于环境侵权私益救济进行阐释和分析,并提出在明晰其适用范围基础上,应在主观构成要件、结果要件、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具体适用规则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